股 指 期 货
股指期货—>纳斯达克指数— >美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法规 返回
    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经历了从各州分别立法到联邦政府统一立法的过程。
    1.1911年,堪萨斯州通过了一部管理证券发行的综合性法律,史称《蓝天法》。
    2.从1932年到1934年,在罗斯福总统的第一任期内,通过了《1933年怠行法》。又称为《证券诚实法》。
    3.《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修正案。
    4.1968年国会通过了威廉斯法并於1970年进行了修正。
    5. 1984年的《公司内部交易制裁法令》。
    6.1988年的《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实施法》。
    7.1986年国会通过《政府证券法》。
    8.《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
    9.《1939年信托契约法》。
    10.《1940年投资公司法》。
    11.《1940年投资顾问法》。
    除此以外,还有《公司法》(各州不同)、《怠行持股公司法》、《破?法》、《国内收入法》等。进入90年代,又增加了《证券实施补充与股票改革法》、《市场改革法》、《证券法1990年修正案》。
    美国的监管机构如何运作?
    集中立法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美国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其证券管理法规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等。
    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以“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为全国统一管理证券经营活动的最高管理机构。同时,成立“联邦交易所”和“全国证券交易协会”,分别对证券交易所和场外证券业进行管理,形成了以集中统一管理为主、辅以市场自律的较为完整的证券管理体制。
    SEC在证券管理上注重公开原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已开始重视行政手段的运用。1990年3月布希总统签署生效,其主要内容是加强证券市场管理部门的权力。

金融客栈  http://www.jrk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