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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贷款类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下一个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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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7 【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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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信托贷款产品成为过桥贷款的杠杆,如客户利用信托贷款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其抵押再从银行获得贷款,用贷款偿还信托贷款本息
日前,银监会下达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暂停融资性信托担保业务,并禁止商业银行在融资性理财产品中承诺收益率。
据悉,这种融资性信托计划即为“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它首先由银行与客户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再由银行以单一委托人身份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协议。通过信托公司的“过桥”,银行可以在不占用信贷额度的前提下,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
但是,银行的信托贷款类理财业务最大问题是将没有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引入直接融资,即银行将企业融资的信用风险直接转移给理财产品的不具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的投资人。同时,更可能成为贷款客户过桥贷款的杠杆。
行贷款之实
今年4月份以来,信托贷款类产品在银行理财产品中一枝独秀,在银行发行的152款产品中,信托贷款类产品占比约七成,招行、建行、北京银行(601169行情,股吧)(601169行情,股吧)产品数量居前。
招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58款,其中信托贷款类43款,占比74.1%;建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发行量排第二位,共发行45款,全部为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北京银行发行了33款人民币理财产品,有27款为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占比81.8%。
如建行的“利得盈”信托贷款型理财产品(180天),收益率达到5.67%,远超同期储蓄利率,建行将募集的理财资金与华宸信托共同设立了“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贷款资金信托”,取得相关信托受益权。
这类产品运作模式的共同点就是银行借用信托公司平台,建立单一信托计划,然后再通过银行的渠道向客户销售,由此企业获得了信贷资金。即,在这样一个操作过程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银行与其个人客户间的委托理财关系,二是银行与信托公司间的信托关系,实现了个人理财资金与信贷客户的连接。
表面上看,银行与信托公司各取所需,信托公司获得投资管理费,银行赚取了中间业务收入,但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相比,银行对该理财产品的控制度更高。
一般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是发起人,银行只是单个委托人,但信托贷款类产品却不同,真正的发起人是银行,完全由银行操控,从客户的选择、确定到产品的设计、销售,甚至收益的分配,均由银行占据主动,信托公司则处于附属地位。
银行发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看重的并不是中间收入,而是通过信托公司,能够满足贷不到款的客户的融资需求,并且能够锁定一些大的公司客户和优质客户。
在银行内部,信托贷款类产品的发行完全是按照一般贷款的程序进行。发行前,银行要和贷款企业协商,征求企业意见,由贷款企业提出贷款需求,银行的信贷管理部要对企业资信、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银行内部的计财、授信、会计等部门进行各自业务评审,由总行信贷部门批复。随后,银行和公司签订贷款协议,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完成贷款需求后,银行才会签订信托计划,将贷款通过信托计划转化为理财产品。
刻意规避调控
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业务链条中,银行是最大的受益者,其收益主要来自:产品营销费、资金托管费及渠道费,但无论以何种形式收费,银行只是做了一笔中间业务,不占用任何贷款指标。而在贷款发放的同时,银行留住了公司客户,也因理财产品的销售扩大了个人客户,还可以得到除中间费用以外的派生收益。
而且,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没有限制,使得银行能够在信贷紧缩的形势下,依然可以自如地将资金投向客户的信贷需求。据悉,从已经发售的信托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来看,投资的范围涉及房地产、高速公路、基建改造等。
除了信托贷款类理财计划外,银行还可以借助其他的信托形式,完成资产置换,腾挪出新的贷款空间。比如,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或者将信贷产品直接转卖给信托公司等,从而获得新的贷款空间。
更重要的是,信托贷款与票据融资不同,并未列入央行对外公布的金融机构信贷统计范围内,而是作为表外业务进行统计。但今年以来,由于该业务增长较快,各地央行已要求商业银行每月上报该业务的发展情况。而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债权类信托理财产品规模超过了3000亿元。
建行人士表示:“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意味着对贷款额度的置换,为银行提供了更多的或者置换出来的可贷款规模,可专项用于替换商业银行的存量贷款或向企业新发放贷款,以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能比较好地解决中小商业银行资本缺口的问题。”
一边是紧缩信贷的厉令,一边是客户急迫的贷款需求,中间是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银行,在信贷规模的严格限制之下,银行没有额度继续放贷,但如果不放贷,就会面临优质项目、优质客户流失的危险。于是,“理财+信托”的贷款模式应运而生。
但也有人质疑这种方式是否打开信贷调控的缺口,申银万国分析师李慧勇认为,一季度银行信贷表面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金融调控的效果并不稳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银行普遍采取了各种变相贷款手段,其中主要就是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
不过,银行人士认为,目前银信合作产品虽然发展很快,但总体规模并不大,运用于贷款业务的银信合作产品每月仅有几十款,按照每个产品1-2亿元的规模,总贷款规模每月也不会超过百亿元,对信贷调控的影响并不大。
问题的关键在于,管理层通过行政强制的方式严格控制信贷规模,但这种刻意打压的做法却无法压制住各商业银行追逐盈利的市场化驱动,银行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规避,而信托贷款类理财业务只不过是其中一种而已。
银行风险难控
2007年11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对银行的融资类担保行为进行规范。银监会认为银行担保使得风险转移至银行系统,可能损害银行股东利益和存款人资金安全。因此,对信托计划等融资性项目,银行原则上不能再进行担保。
但上述规定执行的并不彻底,尤其是在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上,银行担保依然非常普遍。
银行人士透露,管理层之所以规范信托贷款类理财业务,原因在于银行对于风险难以控制,在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严格清理整顿的背景下,风险控制成为管理层重点关注的内容。同时,该类产品的实际效果又和信贷紧缩政策相冲突,从目前银监会摸底的情况看,银行在操作此类产品时,一面是小心翼翼的把风险转移出去,另一面却由于担保不慎等不小心又陷入了风险的漩涡中。而且,对管理层的考验是,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表面上看都是合法合规的运作,但背后却隐藏着不合规的经营。
《证券市场周刊》调查发现,许多银行理财经理对于信托贷款类产品的风险很淡漠,将其视为银行放贷,而且放贷对象是石油公司、电力公司等大客户,认为它们不会倒闭,所以根本没风险。而且,为了增加理财产品的信用评级以促进销售,银行往往会接受信托公司的要求进行担保。
信托贷款与传统存贷款业务有着重要的区别,尤其是在风险转移机制上。两种贷款的资金来源分别为理财资金及存款,传统存贷业务中,银行为存款人提供了风险平滑,即承担了贷款业务的风险,而由于理财资金是由投资人自负责任,信托贷款缺少这一保护机制。
因此,无论是独立开展还是与信托公司合作,信托贷款类理财业务最大问题是银行将企业融资的信用风险直接转移给理财产品的不具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的投资人。而此前数起理财收益风波表明,投资人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意识不足,风险承担能力脆弱。
银行面临的更大风险在于,某些信托贷款产品对于客户而言,在本质上只是一个过桥贷款的杠杆。如客户利用信托贷款获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某个项目的经营权,在获得上述土地或项目的相关权利后,就可以将其抵押,再从银行获得贷款,用贷款偿还信托贷款本息。
“如果信托贷款由银行提供全额担保,一旦出现风险,银行只能兜底。因此,尽管此前发行的信托贷款类产品的收益都不错,但银行还应该谨慎,不能因随意担保而在相关的银信合作中承担或有风险,这样的风险有时比信贷风险还要大。”上述建行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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