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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方寻求共识: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仍待起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4-16 【字体:
      截至目前,今年初南方部分地区突降的这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保险业已赔付款额超过了40亿元,和1516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赔付不足此次灾害损失的2%。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透露了这组数据,并指出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巨灾风险的扩大效应和反馈效应将日趋明显,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仅仅依靠商业保险难以独立承担损失保障的责任,建立完整有效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必须有财政支持、巨灾保险和社会救助这三个方面,缺一不可。”吴定富称。

      今年初这场“白色天灾”,让社会各界清醒地看到,“社会只有大动员,并没有制度保障。”巨灾的来临,让业界再度重提呼声已达十余年之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希望以此为重要契机,推动政府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但千呼万唤未能起步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何种模式适合中国国情,仍然处在探索论证、寻求共识的过程中。政府该扮演何种角色?保险地位应如何体现?国际经验能否适用?自今年以来已成为各界人士议论的焦点,更是日前“第二届中国风险管理论坛”的核心话题。

      焦点一:政府角色

      “巨灾风险发生频率较低,群众投保商业险的意愿不强,但巨灾造成的损失程度极大,保险公司往往很难独立承担,因此以建立巨灾保险为重要内容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是必要条件。”吴定富如是称。

      “在一个国家巨灾保险体系建立过程中,政府首先是制度安排的供应者,如建立抗灾应急机制,政府应急一般在快速反应层面。”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刘京生称,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纵观全球各保险市场,巨灾保险设计第一是由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由国家财政提供适当财务资助,然后由政府和保险界,不论是保险公司或再保公司联合做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瑞士再保险北京分公司副总裁陈嘉美称,要强调政府在自然灾害问题上起主导作用,除政策支持、资金财政支持外,政府应主导设计一个与保险公司合作的管理模式。

      保监会产险部副主任董波认为,政府无论作为风险补贴的提供方还是最终风险的承担方,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都应发挥核心作用。

      “国家要有这种战略,加快从公共安全中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模式转向全面风险管理,做出战略总体布局,建设综合巨灾风险防范体系,着重解决协调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史培军称,解决制度和组织架构的问题之后,就要建立法制,然后进入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协调工作。

      针对立法问题,刘京生指出,美国、日本等国有专门制定强制保险的法律法规,而我国目前尚缺乏这一规定。以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为例,据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介绍说,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下一步将预防作为工作重点,坚持立法强制、政策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等基本原则,逐步建立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的机制。

      “面对频率越来越高、严重程度越来越厉害的自然灾害,政府给自己定位的角色不应充当第一保险人,而应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最后的再保险人。”世界银行专家Eugene(尤金)指出,目前世界范围内有10个国家共建立了14个巨灾保险基金,大部分采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的方式,完全由政府主导的例子较少,每一个巨灾风险项目都是政府和保险行业共同合作参与,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方式是希望政府扮演巨灾情况下担任最后保险人的角色。

      “如果某种事件损失概率很大但数量很小,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如果再大一些,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再大就由再保险人承担,如果损失更加巨大,保险人应寻求将其承担的部分损失转移给资本市场,如果损失程度更为严重,达到天文数字级,并且任何保险公司都不能承受,应当由政府介入。”Eugene(尤金)同时指出,各国政府也没有理由把巨灾风险自留,还应创立一种机制,把自己承担的大部分风险转移到国际市场。

      Eugene(尤金)指出,政府还能发挥的作用是,针对相关类别的巨灾保险,几乎强制性地要求相关群体购买,保险项目收取费率大致与承保成本一致。“一般情况下政府直接补贴很少发生,大部分项目都尽量避免采用直接接受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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